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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0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被 告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日期:201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