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31號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鼎小吃店間因99年度訴字第1431號給付扣押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4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