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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5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博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冠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1560號請求給付電信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1萬3,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