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0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被 告 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以民事準備書狀將聲明擴張為新台幣伍佰萬元,然卻雖據繳納起訴時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既經擴張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尚欠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