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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7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44號上 訴 人 陸長宏被 上訴人 陳麗卿

羅宏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建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10月6日裁定,並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0 年10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拆除建物等
裁判日期:201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