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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77號上 訴 人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崇豪上 訴 人 李婉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1777號返還代償保證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3,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4,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日期:201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