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87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871號原 告 張琴舫

賴明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被 告 林書玉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地下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台北市○○區○○段三小段第2905建號建物,即門牌台北市○○路○段○○○巷○○號等共同使用部分遷讓並交還與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貳仟陸佰伍拾叁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訴之聲明原係訴請被告台北市○○路○段○○○巷○○號等共同使用部分(建號2905)及台北市○○路○段○○○巷○○號等共同使用部分(建號2904)遷讓並交還與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嗣於民國99年6月23日以書狀減縮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自台北市○○區○○段三小段第2905建號建物,即門牌台北市○○路○段○○○巷○○號等共同使用部分遷讓並交還與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予以准許,併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座落於台北市○○區○○段三小段第271、271-1地號土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台北市○○路○段○○○巷○○號、72號3樓、72號4樓、74號、76號、76號3樓、76號4樓等7戶所共有之地下室即公訓段三小段第2904建號及2905建號,為兩造及其他共有人所共有,原告張琴舫為門牌台北市○○路○段○○○巷○○號之所有權人,擁有地下室2905建號之持分為1000分之204,原告賴明珠為72號之所有權人,擁有系爭2905建號之持分為1000分之27,被告則為76號4樓之所有權人,擁有系爭2905建號之持分為1000分之82。詎被告竟將共有部分即2905建號,用鐵捲門鎖死,當作私人使用,不讓原告及其他共有人進入,兩造幾經交涉,被告均拒絕原告之請求等語,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第821條規定,提起本訴。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所提預定買賣契約書不能證明雙方有分管協議,又被告逾越其應有部分占用共有物,仍屬無權占有。並於本院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抗辯以:被告於83年12月與訴外人郭慶英及合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買受台北市○○路○段○○○巷○○號4樓房屋及其座落基地。於預定買賣契約附註第2點及第4點約定,被告同意支付車位使用權(以86使字第147號登記之15平方公尺,由本棟樓房屋全體共同持分)價金25萬元。依民法第826-1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亦有效力。且被告為系爭2905建號建物之共有人,依法有使用權。被告同意將地下室返還全體共有人並協議分管。並於本院聲明:(一)駁回原告之訴。(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之事實,業據提出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見簡易庭卷第6至17頁),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次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復為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所明揭。本件被告於9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時認諾原告之請求(本院卷第125頁),同意將系爭2905建號建物返還全體共有人,依上揭規定,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第821條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被告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3,33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詳加審酌後,或與本件之爭執無涉,或對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1款、第390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裁判案由:返還地下室
裁判日期:201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