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71號上 訴 人 林書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琴舫、賴明珠間99年度訴字第1871號返還地下室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2,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