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法定代理人 鄭美華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家華即劉家華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壹仟肆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羅郁婷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