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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8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31號上 訴人 即原 告 高方嫺

高方慧高振芸高振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亨企業有限公司、高田原芳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31號請求塗銷股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日期:20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