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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0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52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羅淑文律師被 告 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柴慧齡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林翰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所為使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裁判日期:201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