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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0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52號上 訴 人 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柴慧齡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7 月28日判決被上訴人即原告部分勝訴,上訴人即被告對於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詳本院民國106 年4 月17日裁定,見本院卷㈤第334 至336 頁),合計共新臺幣(下同)17億4,879,3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11,312元。上訴人雖就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聲明請求於1 億7,000 萬元範圍內廢棄,惟因被上訴人該項聲明係請求確認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並無任何因被上訴人終止「臺北市街道家具設計設置營運及管理契約」(合約編號:940311)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其他任何債權存在,自無於部分金額範圍內廢棄之餘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附表:

┌──┬──────────┬─────────┐│編號│原審判決主文 │訴訟標的價額 ││ │ │(新臺幣) │├──┼──────────┼─────────┤│1 │第一項(即被上訴人於│165萬元 ││ │原審訴之聲明第一項)│ │├──┼──────────┼─────────┤│2 │第二項(即被上訴人於│17億3,229,323元 ││ │原審訴之聲明第二項)│ │├──┴──────────┼─────────┤│合計 │17億4,879,323元 │└─────────────┴─────────┘

裁判日期:2017-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