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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0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69號原 告 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維力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複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訴訟代理人 余珊蓉律師被 告 梁榮輝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為一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0八六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8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裁判案由:請為一定行為
裁判日期:201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