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19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192號原 告 楊袁祥英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被 告 楊忠揚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一百年四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第二五七地號、應有部分六萬分之二一四二之土地,暨其上第六八六八建號建物(門牌為新北市○○區○○路○○○巷○號六樓)全部,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為母子關係,於民國81年7 月間擬購買坐落於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上所興建之「中正家園」社區6 樓預售屋。當時考量原告年紀較高,不易申辦貸款,而被告較符合銀行貸款條件,原告遂經被告同意,借用被告名義與訴外人駿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土地房屋預購合約書,由原告依約分期繳納各期價金,並由駿霖建設公司於系爭不動產繳款明細表之收款人處蓋章確認。前開預售屋興建完成後,編定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 巷○ 號6 樓,原告即借用被告之名義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為被告名義,交屋後,由原告取得所有權狀,並持用以被告名義開設在土地銀行帳戶存摺繳納房屋貸款。系爭不動產原由原告管理出租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現由原告自行使用,且由原告繳納地價稅、房屋稅迄今。然原告年事已高,為統合遺產分配,乃於98年底要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返還登記於原告,卻遭被告拒絕。原告爰類推適用民法第549 條規定,以本件起訴狀之送達為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意思表示通知,而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被告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人之法律上原因即不存在,爰依民法第26

3 條、第259 條及第179 條等規定,請求被告回復原狀。並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第257 地號、權利範圍6 萬分之2142之土地,暨坐落其上建物即建號6868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巷○ 號6 樓)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起訴主張其於81年7 月間購買系爭不動產,並與被告約定借用被告之名義登記所有權,以被告名義申辦貸款。然均係由原告依與駿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之約定繳付買賣價金及向土地銀行繳納貸款,貸款帳戶存摺及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亦為原告持有。原告已類推適用民法第

549 條之規定,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等情,業據提出買賣契約書、繳款明細、建物登記謄本、統一發票、所有權狀、存摺影本、房屋租賃契約、地價稅繳款書、房屋稅繳款書等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核原告所提上開書證所載內容,均與原告所述相符。是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 號判決意旨所示,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而土地法第43條雖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惟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並非於保護交易安全之必要限度以外,剝奪真正權利人之權利。次按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本件主張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兩造間借名契約之意思表示,自無不合。從而,原告主張兩造間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業已終止,而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至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部分,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如持有判令被告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本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之規定,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此觀土地登記規則第18條、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自明。本件既經本院判決被告應將系爭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前述說明,即無再准為假執行宣告之必要,原告此部分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日期:201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