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0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被 告 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律師
黃育勳律師複代理人 陳敏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0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被 告 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律師
黃育勳律師複代理人 陳敏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