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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44號上 訴 人 甲○○○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捌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裁判日期:20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