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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55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珊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鄉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99年訴字第2255號確認非會員事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裁判案由:確認非會員事件
裁判日期:201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