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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9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秦希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馮寶國、秦希忠、秦希潔、秦希誠間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1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