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13號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訴訟代理人 王堉苓
莊秀銘律師林殷廷律師楊鎮宇律師被 告 千煒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昌南被 告 賴秀華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律師被 告 GIGA RICH LIMITED法定代理人 賴秀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七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