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24號上 訴 人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央研究院間因給付契約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萬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