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75號上 訴 人 劉秋茂被上 訴 人 現代名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月慈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475號請求發還使用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6,526元(833,202+603,324=1,436,52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