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8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陳鳳樺聲 請 人即 原 告 兆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一葦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春臺間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事件,未據聲
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2 款,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