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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96號上 訴 人 陳秀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樹珊、吳道沄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496號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參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參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