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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06號原 告 梁娉立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謝智潔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張中懋兼訴訟代理人 張杜怜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瑩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74號離婚等事件中,原告梁娉立對被告張中懋之債權是否存在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0年6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74號請求扶養費等事件已於103年1月22日判決,被告張中懋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於103年5月15日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日期:201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