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17號原 告 昇昱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張仁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一分,在本院第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