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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0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084號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惟查本件原告所訴請確認之股東會決議無效,既係基於股東權而生,此股東權本具備財產權之性質,而原告所主張該決議涉及董事或監察人選任事項,亦係為維護股東權及公司經營之財產利益,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伍拾伍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數額後,原告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又關於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地址,與該公司登記資料所載不符,且該法定代理人既為股份有限公司,自亦當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始屬適法,原告應併予查明更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裁判日期:201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