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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損請求害賠償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聲請人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1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惟聲請人於98年6月8日繳納裁判費6,280元,另於98年6月25日再繳納裁判費3,300元,合計繳納裁判費9,580元(6,280+3,300=9,580),計溢收1,870元(9,580-7,710=1,870)。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