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10號聲 請 人 黃凱上列聲請人因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
准予退還溢收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參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因被告占用土地面積尚未明確,故暫以占用面積51平方公尺、99年1 月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107,267元計算,先行繳納裁判費55,252元,惟經本院囑託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測量,被告實際占用面積為40平方公尺,經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290,680元(107,267元×40平方公尺=4,290,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0 元,溢收第一審裁判費11,682元。又本件第二審裁判費65,355元,而聲請人業於民國100 年2 月21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2,878元,計溢收17,523元,溢收部分應予退還。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