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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67號原 告 中央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陽數位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約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裁判案由:給付簽約金
裁判日期:201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