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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88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蜜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君、黃煜光因99年訴字第3388號請求強制修繕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裁判案由:請求強制修繕
裁判日期:201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