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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5號原 告 朋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林麗美訴訟代理人 蔡志雄律師被 告 飛士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硬國訴訟代理人 石志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關於被告已經交付之一台點膠機,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約返還定金及給付遲延違約金,其依據為何?仍有予以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10-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