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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58號原 告 台灣傳播媒體工作人員協會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黑皮舞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收支明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9年7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答詢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裁判案由:交付收支明細等
裁判日期:201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