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50號原 告 洪仲亨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 代理人 林傳哲律師
謝玉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承邦創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維修費等事件,雖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690元到院,惟查原告於民國99年10月1日擴張聲明第1項之請求金額為42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為92萬元(聲明第1 項之42萬元加上原聲明第2項之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969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