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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6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芳玉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牛千和

牛思龍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陳佳瑤律師複 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貳仟零陸拾肆元【計算式為:(土地公告現值96,300×3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100)+(土地公告現值96,300×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100)+房屋現值227,600=2,662,06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惠霞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裁判日期:201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