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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19號原 告 先進排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即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捌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7日言詞辯論程序中陳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合裁判費為2,650元,其於99年7月28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14,685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