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54號原 告 吳志平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複 代理人 張明維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複 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婷雅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