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01號原 告 達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原 告 達偉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婉原 告 王有德
王仁宏陳弘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理 由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著有規定。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於起訴狀中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致本院無法確認本件審判之範圍。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