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美珍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金興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