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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2號原 告 天龍傳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價金
裁判日期:201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