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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2號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被上訴人 天龍傳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陸和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372號請求返還投資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20,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1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價金
裁判日期:201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