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27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參佰參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63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繳納裁判費6330元,本院於99年 9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而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28日及99年10月4日分別繳納6330元,合計共繳納1萬2660元,計溢收6330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