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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41號原 告 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辛○○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壬○○、庚○○、甲○○、丙○○、己○○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公有房舍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惟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為請求被告等返還臺北市○○○路○段○○巷○號2樓國有房舍及請求按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核係請求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權,為財產權之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價額為準。依原告99年8月31日補充理由狀提出之系爭房屋鄰近地區於98年至99年實際成交市價表所載,系爭房地價值約為14,000,000元,扣除系爭房屋坐落土地公告現值5,031,776元(見附註)後,系爭房屋價值(即訴訟標的價額)為8,968,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803元,原告僅繳納2,100元,尚欠87,7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附註:系爭房屋所佔土地面積為5674㎡(664)戶=21.49㎡

土地公告現值為21.49234,145=5,031,776元

裁判日期:201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