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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43號原 告 劉忠民被 告 郝蓮如被 告 郝慧如被 告 郝定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中關於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坐落臺北市○○區○○段三小段第000000000地號及第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均萬分之三六,及其上第二三三二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二段一四九之四九號六樓之七);暨同地號所有權應有部分十萬分之三八四,及其上地二二六一建號(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二段一四九之四九地下)之所有權為原告所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日期:201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