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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48號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楊治宇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雨海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91,479元,應繳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