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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45號原 告 陳美菊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鼎昌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其遭人冒名登記成為鼎昌公司股東,並否認出資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即原告否認曾為鼎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所載之出資,故本件屬於財產權之訴訟,爰依原告之出資額500 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 元,尚不足4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另應提出鼎昌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全體股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日期:201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