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彭耀華上列聲請人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叁拾捌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98年6月8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臺幣陸仟壹佰叁拾捌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