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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4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46號上 訴 人 羅慧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洋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返還應付款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2萬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案由:返還應付款等
裁判日期:201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