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73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灣手工業推廣中心法定代理人 唐彥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請求移轉房屋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貳仟玖佰元(詳本院卷㈠第2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