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榮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敏綺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榮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龍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施棟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 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71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