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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6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林太平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林昭君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交付權狀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幣壹拾壹萬零捌佰貳拾伍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聲請人起訴時所繳納之 3000元,尚應繳納1萬4335元,惟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3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20萬元及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2萬8160元,並裁定命聲請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而聲請人於98年12月8日補繳12萬5160元(000000-0000=125160),計溢收11萬825元(000000-00000=110825),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裁判案由:交付權狀
裁判日期:2012-03-27